学会的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当自省社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向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、变更备案(以下统称变更登记)。
学会修改章程,应当自省社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。
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在省社联审查同意后,向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、注销备案(以下统称注销登记):
(一)完成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自行解散的;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学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省社联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,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学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。办理注销登记,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、省社联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。
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的,发给注销证明文件,收缴该学会的登记证书、印章和财务凭证。
学会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,经省社联审查同意后,办理注销手续。
学会注销的,其所属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同时注销。
学会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学会成立、注销或者变更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,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予以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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