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访工作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广大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,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,维护信访秩序,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为改革发展、安全稳定大局服务,为职工群众服务,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,热情、文明、规范化为信访群众解答政策、解释疑问、解决问题,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院会党政班子领导下,坚持实事求是,按政策办事的原则,积极主动处理好信访问题,做到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回音。
第四条 驻院会纪检组(监察室)是院会信访工作的责任部门,负责来信处理、来访接待和信访问题的落实督办工作。
第二章 信访工作任务
第五条 院会信访工作主要任务
(一)办理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;
(二)受理全院职工的信访问题;
(三)做好院会领导接待来访的准备工作及事后交办、催办和落实工作;
(四)分析研究信访工作情况和问题,开展信访调研,及时向院会领导反映问题,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;
(五)协调、配合有关单位(部门)处理涉及面较广和情况复杂的信访问题;
(六)向有关单位(部门)转办、交办来信来访问题,并督促、指导和检查办理情况;
(七)办理由新闻单位转来的有关信访问题;
(八)办理院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信访事项。
第六条 超出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,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、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(部门)提出。
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
第七条 驻院会纪检监察室接到来信、来电或院会领导交办的信件后,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认真办理,正确理解和掌握信访人的意图、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,并做好登记备案。
第八条 按照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’’的原则,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,及时、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、交办。
一般性来信,由驻院会纪检组(监察室)主任批办;重要来信经驻院会纪检组(监察室)拟办后,呈请分管院会领导批办。来信处理完毕后,原则上应复信,向群众宣传政策,做思想工作,告知处理情况,答复处理结果,做到件件有回音。
第九条 驻院会纪检组(监察室)以高度负责的态度,热情接待来访人员,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,并按程序予以办理。
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,听取陈述、询问情况,解答政策,并做好思想工作。在接待交谈中要做到“一听、二问、三记、四分析”,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,并对照政策和有关规定,进行判断,明辨是非,简明扼要地记录来访者陈述的问题、提出的意见和要求。
对属于询问政策规定的,接待人员应耐心解释,给予明确具体答复;对应该和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,属于职权范围内的,应积极予以解决;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,则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。
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,凡属现行政策不允许或按现行政策无法解决的,应明确地向来访者解释清楚;对要求过高或有无理要求的,要做好思想和说服工作;对于重要、紧急问题,驻院会纪检组(监察室)应派人直接到有关单位(部门)调查处理,并写出书面报告送领导阅批。
第十条 认真做好回访工作。通过对来访者进行回访,了解情况,做好思想交流工作,巩固工作成果。
第十一条 驻院会纪检组(监察室)和信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,秉公办事,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,不得将检举揭发、控告材料及相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、控告的人员和单位,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或索取财物。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双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,应当回避。
第十二条 驻院会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,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;情况复杂、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在60天内办结,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。
由驻院会纪检监察室转办、交办的信访事项,相关职能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30天内办结;情况复杂、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在90天内办结,并向驻院会纪检监察室回复办理结果。
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,并遵守信访制度,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,不得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。 .
第十四条 多人共同反映相同问题的,一般应采用书信、电话等形式提出;需要进行走访的,应当推选代表提出,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。
第十五条 做好信访的整理归档工作。妥善保管来信原件、信访登记记录、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,结案后及时整理归档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驻院会纪检组(监察室)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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